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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及告知,某口腔医院被警告并罚款3.6万

好的牙编辑部
2026-10-20
图源:四川省长宁县卫生健康局
图源:四川省长宁县卫生健康局

好的牙·讯|四川省长宁县卫生健康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局于2026年10月15日对长宁县某口腔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编号:长卫医罚〔2026〕18号)。公示列明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该局决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公示列明,处罚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二)项,执法程序为普通程序。

按《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或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两项违法事实分别对应第(四)项和第(二)项,合并罚款3.6万元。

图源:国务院
图源:国务院

据好的牙此前报道,2026年7月23日仙桃市某牙科医疗机构因在2026年4月29日至6月19日接诊28人次期间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被警告并罚款1.6万元;2025年9月,福州市晋安区某口腔门诊部因种植手术登记表未填写相关人员全名、手术知情同意书缺少医师签名等病历管理问题,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2024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一家口腔医院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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