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牙·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近日发布《湘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湘卫医罚〔2025〕3号),对湘阴某口腔诊所工作人员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湘阴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对湘阴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蒋某正在为患者实施口腔诊疗行为。经对该诊所负责人胡某及蒋某本人调查询问,并核查工资记录等证据,证实蒋某自2025年2月中旬起在该诊所非法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时长两个半月,获取违法所得共计9840元。
湘阴县卫健局认定,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关于”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行为应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鉴于蒋某违法时间不足三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湘阴县卫健局最终决定没收蒋某违法所得98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因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属诊所所有,未予没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