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的牙·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对内蒙古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卫医罚〔2025〕4号),因该单位开展种植牙手术时违反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该诊所主要存在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即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具体涉及《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中的多项基本要求,包括:医疗机构需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诊室消毒管理应符合相关操作规范;从事射线诊疗的技术人员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须严格遵循技术操作规范、掌握适应证与禁忌证,并建立完整的种植门诊病历(含X线检查记录、手术记录、治疗记录、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复诊记录等)。
处罚依据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结合《内蒙古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违规情形的裁量规定。
公示指出,如不服处罚决定,该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逾期未履行决定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