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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好的牙·讯|近日,惠州市惠城区医疗保障局对惠州市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惠城医保罚﹝2025﹞10号)。该口腔医院因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多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0.6966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显示,该口腔医院在长达两年五个月的时间内,存在违反《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和《惠州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行为,具体包括超医保支付范围收费、串换项目收费以及重复收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惠州市惠城区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项的规定,对该口腔医院作出罚款20.696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