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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信用福州官网 |
好的牙·讯|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近日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卫医罚﹝2025﹞014号),对福州市晋安区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晋安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门诊部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在病历管理方面存在多处违规。现场抽查患者石某的门诊病历时,发现种植手术登记表中手术医生、配台人员及巡回护士均未填写全名,人工种植牙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也缺少医师签名。此外,该患者的电子病历中未发现必要的血液检查报告及种植牙手术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填写保管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四十七条则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将面临警告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晋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上述法规条例及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卫生计生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门诊部作出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