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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发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

编辑部
2025-11-07
*图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图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好的牙·讯|2025年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419号),明确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活动的10条负面行为清单。

通知指出,近年来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带货”“打广告”、违规泄露医疗信息,违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此次负面行为清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负面行为清单包含10条禁止性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内容,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清单明确,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医务人员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

清单还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在账号管理方面,清单要求医务人员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的日常监测,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

医疗机构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反馈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情况。发现非医务人员冒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并开展违法违规宣传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定期总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处置典型案例并进行通报。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鼓励支持医务人员规范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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