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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好的牙编辑部
2026-07-15
图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图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好的牙·讯|2026年7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且各省份须在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通知》确立了国家、省级和市地级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的框架。国家级层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市地级层面积极有序推进试点,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对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或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通知》明确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暂未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应由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不得交由市地级采购。

在重点环节管理方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所属单位等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且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设定、报送采购需求;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分级分类、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

为构建价格透明机制,《通知》提出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将纳入集采范围的医用设备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登记备案。官方政策解读指出,此举旨在发挥集采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并加强医药卫生领域的廉政建设。

此次《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了2007年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等三份旧版文件。根据好的牙此前报道,内蒙古等地区已率先就医用设备集采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探索分级分类管理及价格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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