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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烟台市人民政府 |
好的牙·讯|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口腔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处罚结果为没收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11632.32元,并处罚款40172.46元,合计罚没51804.78元。
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作出,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官网资料显示,烟台市口腔医院始建于1952年,为三级甲等口腔专科医院,现有职工600余人,设有十余个临床专业科室,编制口腔综合治疗椅位430台、床位60张,年门诊量达45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