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图源:广西崇左扶绥县人民政府官网 |
好的牙·讯|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卫生健康局近日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5〕6号),对广西扶绥县某口腔科诊所经营者康某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且其经营的口腔科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至6月24日期间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扶绥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经营者与患者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查实违法事实。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指出,康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相关条款,扶绥县卫生健康局认定本案存在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所得)和从重处罚情形(康某曾于2021年12月23日因擅自执业受过行政处罚)。
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扶绥县卫生健康局最终依法按从重处罚情形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决定予以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证保决[2025]3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