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牙·讯|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近日发布公告,就《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该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医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医疗监督行为。
《医疗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明确了医疗监督管理的总则、医疗行政执法、医疗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工作模式,落实常态化监督工作,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监督工作的任务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转交等。实施监督应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并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非现场手段,提高监督效率、质量和覆盖面。对于医疗服务新业态,相关部门应及时监测评估,探索相适应的执法方式。
在医疗行政执法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涵盖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药品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八方面。
执法措施包括现场检查、询问、调取资料、采取记录或复制方式收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委托第三方协助等。执法工作强调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预防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包括联合抽查、专项整治和联合调查。同时,需建立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无处罚依据但违反政策的行为,应下达监督意见书并责令整改。
在执法监督层面,办法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容错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机制、案例评查机制、案件督办机制,并按要求向医疗监督信息平台报送执法信息。
保障措施方面,强调加强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执法装备和保障。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建立国家医疗监督专家库,推动专家资源共享;地方可根据需要建立本地专家库。
对于拒绝、干扰医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将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中,负责医疗行政执法的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