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牙治疗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三”,法院判决医院违约退还治疗费2.2万元

编辑部
2025-07-16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好的牙·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种植牙材料“货不对板”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种植牙治疗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口腔医院存在违约行为,酌情判决其退还患者治疗费2.2万元。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229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蔡某于2024年6月27日前往某口腔医院接受牙种植治疗,双方约定治疗金额4万元。蔡某于当日及次日分两次向医院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医院随后为其进行了种植牙手术治疗。

在医疗过程中,蔡某发现医院存在两项违约行为:一是医院承诺使用瑞士骨膜,但实际使用了百奥骨膜;二是医院承诺由鲁某医生进行手术,但实际操作医生为李某。蔡某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欺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退还已付治疗费4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医院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蔡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退还蔡某全部医疗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骨膜费用的3倍赔偿1.05万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区别于消费者为购买普通商品或服务而与相对方订立的合同。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但鉴于医院当庭表示同意3倍赔偿骨膜费1.0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是否应全额退还医疗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医院已按照双方商定的治疗计划实施了部分治疗,不仅已实际使用耗材产生相关费用,还已产生植入体及相关费用,且蔡某也仍在该院按照治疗计划继续治疗;

其次,虽然存在更换医生和骨膜的事实,但蔡某提供的票据显示收取的骨膜费就是实际使用的品牌骨膜费,蔡某签字的病历上也注明手术医生姓名;

再次,目前蔡某没有举证证明医院更换医生、使用的骨膜给其造成何种损害。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医院支付骨膜3倍赔偿1.05万元的判项;变更一审判决,由医院退还蔡某医疗费2.2万元(而非全额4万元);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央广网报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应退还的治疗费金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患者牙缺失严重影响牙齿功能正常发挥,其选择种植牙是为了治疗,该种植牙治疗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故本案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二中院法官对此进行了解读和提示。法官指出,口腔治疗行业市场化程度高,但患者在口腔医院接受诊疗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需根据诊疗目的判断。

法官解释,牙齿整形改善颌面属于医疗美容服务,一般认为应归入生活消费范畴。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而治疗牙齿疾病的口腔临床诊疗措施目的是减轻或消除患者疼痛等症状、恢复牙齿器官咀嚼功能,维护口腔健康。本案中患者上牙仅剩5颗,严重影响牙齿功能,其选择就医是以治疗为目的,不宜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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