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的牙·讯|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
根据公告内容,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推动破解地方医疗资源与实际需求错配、医疗机构盲目扩张等难点堵点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纳入医保结算分级管理的机构范围包括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类型,将定点医药机构分为I、II、III三级。
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门诊统筹结算服务;I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双通道”高值药品等结算服务。
《指导意见》还详细规定了各级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标准,并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从I级开始起步,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已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经评估符合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标准,按照平移原则确定医保结算分级。
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指导意见》明确了降级或不予晋级的处理措施。例如,不能持续满足现有医保结算分级标准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降级处理;年度内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保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达3次的,II级、III级定点医药机构降至I级,I级定点医药机构不晋级。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稳妥有序开展分级管理工作,首次分级工作要在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市要通过官网、医保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对于医保基金出现赤字或风险预警的地区,明确提出在医保基金风险等情况改善前,原则上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只减不增。
(本内容图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