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强化医药机构监管

编辑部
2025-06-30

好的牙·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保障法(草案)》共七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草案围绕医疗保障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医疗保障工作应坚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医疗保障法(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统称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草案还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妥善保管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数据,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信息。

草案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草案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提升结算效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药机构或者药品耗材企业直接结算并拨付。

草案对医疗保障监督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等医疗保障相关单位和参保人员等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草案还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本内容图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广告图
ABUIABAEGAAggcWPwwYotOeq4gQwsAk4ygI
会员解锁·更多产业深度内容
1  /  12
自由容器
去往PC端
更大视野·更多细节,点此去往PC端 >>
插件代码
企微礼遇
添加企业微信,获取这些权益:
  • 🧠 政策/数据更新第一时间通知
  • 📚 行业精选资料包领取
  • 🧾 会员更新提醒 + 解锁提示
  • 🎉 社群活动 & 优惠券福利
  • 💬 客服在线答疑(内容/下载/咨询)
自由容器
插件代码
【好的牙】内容基于公开资料与专业判断,供行业参考,不构成决策建议,读者需自行判断与承担风险; 版权归属本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商用。 🧾 如需勘误 / 投稿 / 合作,请联系客服微信:HDSW_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