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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
好的牙·讯|1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
《通知》主要对共济关系管理、资金使用范围、清算流程及落地要求四个方面作出规范。
在共济关系管理方面,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发生终止、跨统筹地区转移等变动时,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在共济资金使用范围方面,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在共济资金清算方面,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支付的就医购药和参保缴费费用统一纳入清算范围,按月开展全额清算。跨省共济资金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与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同步开展。各省份可依托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实现跨省共济资金及时清算,资金规模根据共济情况测算确认、动态调整。
在落地实施要求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并做好资金监管,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资金,双方协同做好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各级医保部门需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完成本地系统对接改造,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管理;省内共济可参照跨省共济执行。
据官方数据,省内共济政策实施5年来,累计共济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此前试点阶段,337个统筹地区已开通医保钱包并实现跨省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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