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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机构管理新规:审批有效期统一3年,校验周期按床位数调整

编辑部
2026-01-06
*图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图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好的牙·讯 | 2026年2月1日起,陕西省将正式施行《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替代自1996年起施行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称《旧办法》),在制度框架、审批权限、执业规范等方面作出调整。

对照《旧办法》,《新办法》新增多项管理制度。在互联网医疗与协同服务方面,《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准入程序;要求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政府举办的三级医院应通过技术帮扶、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能力提升。

在医疗安全与合规管理维度,《新办法》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要求医疗机构被依法注销后,应将其保管的病历资料移交原登记或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保管;明确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医疗健康信息。

在安全防范层面,《新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生物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投入机制方面,《新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建设和运行发展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在社会办医权利保障方面,《新办法》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中的申请人条款。《旧办法》第四条规定,患传染病、精神病的,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新办法》未设此类限制。

在诊所药品配备方面,《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7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新办法》未对诊所药品配备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方面,《旧办法》规定诊所有效期为3个月、门诊部为6个月、医院为18个月;《新办法》统一规定《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3年,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延期,延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在审批权限划分上,《旧办法》按床位数和机构类型分为县级、市级、省级三个审批层级;《新办法》对三级医院审批权限作出调整:床位不满100张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床位100张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

在执业许可证校验周期方面,《旧办法》未明确校验周期;《新办法》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新办法》的实施将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规范管理等环节产生影响。对于计划在陕西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新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需按照新规定的校验周期办理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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